【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年过古稀的付某某在某山场布置捕兽夹,用于捕猎野生动物。2022年2月,付某某捕获了一只穿山甲(已死亡)。付某某随即将穿山甲鳞片剥下,并带至吴某某家中欲共同食用穿山甲肉,但因肉已腐烂发臭无法食用。付某某便将穿山甲鳞片与腐肉埋藏于吴某某房子后山坡处。2022年4月,付某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涉穿山甲鳞片移交林业部门处理。经鉴定,案涉穿山甲为中华穿山甲,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基准价值为8000元,整体价值按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为80000元。2022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付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80000元,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在某村内进行环境卫生清洁、森林防火宣传共计570天,该项劳务执行由某村村委会负责监管;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付某某未能履行代偿内容,则按2021年某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140.37元乘以实际未完成天数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
【案件评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教育意义。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形下,仍有不法分子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他们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不少人受“以形补形”“吃啥补啥”等错误思想引导,误以为食用穿山甲能“有病治病,没病大补”,导致穿山甲被大规模的猎捕、买卖和食用。现在的穿山甲已成为世界上遭盗猎伤害和非法贸易最严重的哺乳动物之一,加之穿山甲繁殖速度相对较慢,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穿山甲一直处于极度濒危的状态。因此,我国于2020年6月将穿山甲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说明穿山甲的生存状况非常严峻,保护穿山甲刻不容缓。本案中的违法者虽然未食用穿山甲,但也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此外,本案中司法机关考虑到付某某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庭困难、年龄大,合理运用生态损害赔偿模式,在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兼顾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既督促了违法者履行赔偿义务,又达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普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