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抚州市林业局2025年12月01日15:48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使用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捕鸟网、猎夹、猎套、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标枪(包括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或箭支等工具)等各种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捣毁巢穴、强光、火攻、烟熏、掏蛋、网捕、挖洞、设陷阱、仿声、弓弩、弹弓等方法进行猎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采集和捡拾鸟纲、爬行纲等陆生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网捕、诱捕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运输、寄递、携带、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举报、控告或者提供违法线索。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及时依法处理。

 五、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猎区、禁猎期及本《通告》未列明的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特此通告。

抚州市林业局

2025年12月1日


本文转载自抚州市林业局官网,点击进入官网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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