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各位乡亲、社会各界朋友:
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林木繁茂、生态优越,既是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天然乐园,也是候鸟迁徙的重要驿站,更是全县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为严格落实市、县野生动物保护与森林防火工作要求,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森林资源、野生动物安全及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现发布如下通告:
一、严格保护野生动物,严禁非法猎捕交易
(一)南丰全年全域为禁猎区,军峰场林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严禁使用粘网、猎套、毒饵等禁用工具,严禁采用围猎、夜猎、火攻、烟熏等非法方法捕捉野生动物,主动拆除林地、田间、山头等区域非法设置的捕鸟装置与猎捕工具。
(二)严禁非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坚决摒弃“野味”陋习,树立健康饮食观念,共同守护生态链完整。
(三)自觉守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得破坏林木、植被及水源等生存环境,为野生动物营造安全稳定的栖息空间。
二、严守森林防火规定,全面禁止野外动火
(一)森林防火为全年性工作,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省重点防火期,林区全域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十严禁”:
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严禁在林区内吸烟、打火把照明;
严禁在山上野炊、烧烤、烧煮食物;
严禁在林区内上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树枝树叶等生产性用火;
严禁放任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在林区玩火;
严禁在野外烧火取暖、烘烤物品;
严禁乘车时向外抛掷烟头;
严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蜂驱兽;
严禁安排老、幼、病、残人员参与扑火抢险。
(二)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主动接受防火检查,自觉上交火种,遵守林区防火管理规定;林区生产经营单位、护林员需严格履行防火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明确法律责任,从严追究违规行为
(一)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林业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林区非法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执行“谁烧山,谁坐牢”。
(三)鼓励广大群众争当监督者,积极举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栖息地及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生态兴则文明兴,森林安则家园安。保护森林资源、守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并肩,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摒弃非法猎捕与野外动火陋习,共同守护军峰场的绿水青山、生灵草木,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丰县生态公益林场军峰场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