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个体老板,在未取得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许可,聘请员工汪某某等人从某市当地农户及周边地区大量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的野猪、黄麂等陆生野生动物,并雇佣熊某某等多名司机多次将野生动物运往外省出售给孙某某等人。涉案野生动物2118只,其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598只、果子狸33只、鼬獾56只、夜鹭1只,“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猪667只、黑水鸡700只、猪獾36只、豪猪2只、华南兔1只、狗獾24只,价值共计2471480元。

    2022年4月至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收购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共1965只,价值2185280元。该院于2022年10月,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以非法收购、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其他七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共计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205088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等十一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1500元。

案件评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必须要明确的是,在没有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亦不被法律所允许。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全链条监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是杀害野生动物的下游环节和盈利环节,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若不禁止,将会滋生和助长杀害野生动物的嚣张气焰,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另外,此案为团伙作案,跨多个省份,涉及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员共十一人,涉及的野生动物数量多、涉案金额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所以法院依法追究多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诸多犯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也从侧面反映出部分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淡漠。因此,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全民学法、守法、尊法的工作仍需努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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