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以案释法:我省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26 09:16 信息来源: 江西省林业局

今年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动主题为“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16个领域”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这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有效防治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强化松材线虫病疫木管控,切实保护松林资源,是我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的具体体现。为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与生物安全,我局坚持集中整治与常态化打击相结合,依法打击各类涉松材线虫病疫木违法犯罪行为。现将2025年查办案件中选取3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一:王某福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王某福在大余县成立一家木业公司,从事木材加工、木材销售等。大余县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王某福在未取得处理松材线虫疫木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大余县陆续收购松原木进行加工制作成托盘使用,于2024年8月6日被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经鉴定,扣押的木材检出松材线虫病活体;扣押的原木材积量为15.265立方米,扣押已加工的松板材、方料72.796立方米,折算需消耗木材材积量为123.194立方米,共计材积量138.459立方米。经价格认定,上述扣押的松原木价值80310元。案发后,王某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涉案疫木已送至有资质处置疫木的加工厂依法处置。

2025年3月,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福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加工已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原木,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综合王某福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案例二: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案

2025年5月21日,林业执法人员发现某某村存在收购松木生产托架的情况。经调查取证,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收购的木材中含零星的松树,且松树已被加工制作成托架。经鉴定,松木中发现松材线虫雌虫活体。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以未达刑事立案标准退回。该公司生产经营松木未按规定向当地林业防治机构备案。当地林业防治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责令立即对违规收购、加工的松木及其制品进行除害处理,并处罚款2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案例三: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技术标准安全利用案

2025年4月18日,林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县内某建材有限公司堆放场内存有松木。该县为松材线虫病疫区。经调查,该公司未在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完成疫木的除害处理,堆放场内有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1.3吨,违反了《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存放的疫木来源为本县,未检出松材线虫活体。当地林业防治机构依据《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疫木,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疫木利用企业应当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完成疫木的粉碎(削片)和产品加工。疫木利用的剩余物和未完成利用的疫木应当就地销毁,不得储存、转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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